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以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前款:。。规定外?的,水域和?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 , :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改善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 第二》十条 ?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 ,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评价预测】。加,强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方式作业《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三十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其中跨?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 !。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