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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以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前款规定外》的,。水域和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改善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二:十,条 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  ?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评价预测加强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方式作?业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三!十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其中跨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 !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