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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以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前款—规定:外的水域《和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 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改善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 第:二十条? 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   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 ?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 《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评价?预测加?强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 ,。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方式作》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三,十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其中跨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 【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