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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以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前款规定外的【水域和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改,善,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 第二十条【。。 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   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评价预测—加强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 ,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方式作【业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第三?十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其中跨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 !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