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以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前款:。规定外的《水域和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改:善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二十条? 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
【 ?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开凿取水井
!。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评价预—测加强监《测并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 ,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的【活动以?。及向水体排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方式:作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第三十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其中跨行政区—域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划!定,
: ,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围堤!、建房、葬坟—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