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 ? (二)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三)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 (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填埋、贮《存、堆?。放、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
,。 (六】)投肥养鱼》;
— (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
, : :。 , (:五)使用农药
【。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水上餐饮;!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因建?设,项目和设《施,被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农田灌溉—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二)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
, (三)!不得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审】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江!河流:域上下游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以及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方和【用水: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