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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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 , (二)—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 : :。 (三)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 : 《。(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填!。埋、贮存《。、堆放、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 (六)!投肥养鱼;
【 (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排《污口;
【。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 , ?。 (:五)使用农药—
: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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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水上餐—饮;
!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因】建设项目和设—施被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二十:二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农,田,灌溉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二)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 (三)不!得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
,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
:。。 《。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审】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江河流域【上下游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以及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方和用水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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