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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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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 (二)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三)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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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填埋、贮存、】堆放:、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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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 ,。 (》六)投肥养》鱼;
【 (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 (一)设置【排污口?;,
《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 》(五)使用》农药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水?上餐:饮;
】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因,建设:项目和设施被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二十二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农:田灌溉?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二)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 (【。三)不得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 ?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 ,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审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江》河流域上下游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以》及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方和!用水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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