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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 第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内,的取水口周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比非:保护区?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 , 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周边的核心》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的一定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现实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    —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  ?   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渠道、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