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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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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内的】取水口周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比非保护区—。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 《 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周边!的核:心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的一定?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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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现实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 《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 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渠道、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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