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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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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内的取》水口周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比非保护区】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 : 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周边的核心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的】一定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现实《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 :。 : 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渠道、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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