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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内的取【水口周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比非保护区【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 ?    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周边的核《心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的一定?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现实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要求》划,定  — , ,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所在地有关!单位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   》  :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山塘、?。渠道、井(泉)【水等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并》设,定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