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整,合,监测资?源加强水质》在线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爆【。发,高峰期?及汛期等特殊—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     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饮用《水安全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治理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   ?  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