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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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整合?监测资源加强水【质在线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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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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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第,三,十,条 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爆发高峰期及—汛期:等特殊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 ?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饮—用水安全
【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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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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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 ,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
!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 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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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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