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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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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整合监测资源!加强水质在线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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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第?三,十条 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爆发》。高峰:期及汛期等特殊【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 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饮用》水安全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治理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 》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
!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 : 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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