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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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整合监测资源【加强水质在线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
!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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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第三十条》 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爆发【高峰期及汛期等【特殊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 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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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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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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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
: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 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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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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