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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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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整合监?测资源加强水质【在线: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 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爆》发高:峰期:及汛期等特殊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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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区域的排—污单位依《法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饮用水安全
!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治理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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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
: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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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 《 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检举、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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