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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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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保证本行政【区域应?急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确定第二】水源: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河道、?湖泊等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 ?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开采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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