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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保证本行政》区域:应急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确定第二水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河道、湖《泊等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开采和保!。护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