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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保!证本行?政区域应《急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确定第【二水源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河道、湖泊等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开采和保《。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