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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标准《和规范要求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保证本行政区域【应急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确定第二!水源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河道、?湖,泊等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 :。 , ,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 第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下水!。开采和保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