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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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洲滩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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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分别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第十九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
《 》(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
! (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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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
】 (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 ,。。 (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
【。 ? (?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
:。
: (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 》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五百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一百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由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 第二十一条 】堤防外无湖》洲、河滩的应当在】垸内预留《取土区供防》汛抢险及堤防维修】取土预?留取土?区的地点和》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因防汛【抢险和堤防维修【需要可以在预—留取土区无偿取【土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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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江河故道》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二十【。三条 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阻水】设施;
【 , (二》)倾倒?废弃物;
【 (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
《 : (四)其【他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运行:方案执行非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遵守水闸管理!单位的规定
】 《 禁止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机电排灌站在汛【期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排渍调度;】内湖: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
— : 禁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第二十?七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安全区、安!。全台、安全转移的道!路和桥?梁等:设施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和,蓄洪转移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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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血吸虫病!疫区:修,。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灭螺工程设施】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洪保安以》及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水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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