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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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洲滩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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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
—第十八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分别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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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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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
!。 (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
! , (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
》。 : : ,(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 :。。 (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
《 (》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
— 》 (: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五百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一百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由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
第二十—。一条 堤防外无湖洲!、河:滩的应当在》垸内预留《取土区供防汛—抢险及堤防维修取土!预留取土区》的地:点和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因防汛抢险和】堤防:维修需要《可以在预留》取土区无偿取土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江河故道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 第二十三—条 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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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阻水设施;
【
(二!)倾倒废弃物;【
: (【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
? 《 (四)其他【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运行:方案执行非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遵《守水闸管《理单位的《。规定
】 禁止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机电:排灌站在汛期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排渍调度【。;,内湖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
《 , 禁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第二十【。七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安全区?、,。安全台、《。安全转?移的道路和桥梁等设!施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和蓄洪转移》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在血吸虫病—疫区修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灭螺工程【设施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洪保安以及【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水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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