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洲滩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
! 第十八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分别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第十九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
】 《 (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
(!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
》 —(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
! (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
《 (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
【 : , (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
【
》 , (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 —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五—。百,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一》百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由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 第二十《一条: 堤防外《无湖洲、河滩的应当!在垸内预《留取:土区供防汛抢险及】堤,防维修?取土预留《取土区?的地点和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因—防汛抢险《和堤防?维修需要可以在预】留取土区无偿取土
!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江河故道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二十三】条 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阻水设施;【
】(二)倾倒》废弃物;
【 ? (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
》 , (四)【其,他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运行方案执!行非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遵守水闸!管理单位的规定【
【 禁止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
》 第二十五条【 机电排灌站在汛】期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排渍《调度;内湖》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
【 禁?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第二十【七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安全区、安全—台、安全转移—的道路和桥梁—等设施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和》蓄,洪,转,移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在血》吸虫病疫区修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灭螺工程设】施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洪保安】以,及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水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