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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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缆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洲滩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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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分别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
《 (【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
— : (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
(!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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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 : (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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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
: 》。 (: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 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五百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一百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由—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 第二十一条 堤!防外无湖洲、河滩的!应当在垸内预留取】土,区供防汛抢险—及堤防维修取土预留!取土区的地点和【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因,防汛抢险和堤—防,维修需要可》以在预?留,取,土区无偿取土—
?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江河】故道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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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阻水《设施;
》 ? (二)倾倒】废弃物;
【 (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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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运》行方案?执行非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遵守水】闸管理单《位的:规,定
】 禁止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
— 第二十五条— 机电排《灌站在汛《期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排渍调度—;内湖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
《 —禁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第二—十七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安全《区、安全台、安全转!移的道?路和:桥梁等设施》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和蓄洪转移安置方】案
? 第二十八条【 在血吸虫病疫区修!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灭螺工程》设施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洪保安以及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水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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