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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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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妨碍【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防护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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