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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妨【碍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防护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