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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妨碍—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防】护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