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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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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妨碍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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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防护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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