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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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妨!碍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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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防护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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