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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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妨碍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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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防?护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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