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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妨碍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侵占、破坏防—护,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洞庭湖区水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