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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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围垦》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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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湖泊—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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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垸内:湖泊面积不足本垸面!积百分之十的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补足湖泊面【积,;,确,有,困,难的应当划定—相应:的预备调蓄区在垸】内湖泊和《预备:调蓄区内《从事养殖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调蓄渍水的需!要
第十三条! 禁:止向水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水域倾倒《污染物?禁止在滩地和—岸线内倾《。倒、填埋、堆—放、贮存污》染物
》 ,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洞庭湖区水—环境监测《与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禁止—在洲滩上抬垄植树】或者修筑矮围从事种!植养殖活动
】 第十五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采砂的管理依法!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
《 —在可采区内采砂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从事采砂活—动应当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和废弃《物不得污染水—体、:妨碍行洪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 第十六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定期组织江—河、湖?泊和干渠《。清淤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
》 人为造成河【湖淤积的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清淤;致!淤单位或者个—。人不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淤所需》经费由致淤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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