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  :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和》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履行移—交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义务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业【主拒不支付物—业费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先行督促;】经督促后仍不支付】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落实安全责】任对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鼓励:电梯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代?表参与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开展承接查验 !  :   经《查验达?不到物业交付条件】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复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    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分别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人移交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  承接《。查验结果应当—经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双方签字确认由!物业服务《人在承接物业后3】0日内持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等资料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留存   】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并公】示承接查《验情况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协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对房屋《已经交付入住业【主和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按照】。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且: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已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未入住!。业主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人及时】核,实后:双方可以《按照第二款规定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 ,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二)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    》 ,(三)物业费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挪用:、侵占、套取业【主共有资金; 】    》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    ! (三)泄》漏、:买卖业主《信息; 《 ?    (四—)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开启【门禁、乘坐电梯及使!用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 :。。 ,   (五)擅【自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楼【栋; 《     (六)!。强制: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服务或者指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 : :   ?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应【当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    (一)【业主共有《资金:及,相关:资料;   !  (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及其】资料; 《  《。   (三)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     (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     (!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公共分摊费!用交纳记《录;    ! (六)物业服务】人增设的设施设【备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     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或者《。拒不: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和财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人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区(?村)组织成立集体】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社区(村—。)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服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