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和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履行】移交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义务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业主!拒不支付物业费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先行督促;》经督促后仍不支付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 ?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落实—安全责?任对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 ,  鼓励《电梯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代表参与—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开展承接查验— ?     经查【验达不到物业—交付条件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复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分别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人移交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  《 ,  承接查验结【果应当经《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双】方签字确认由物【业服务人在承接物】业,。后3:0日内持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等资料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留存 【    《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并》。公示承接查验情【况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协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对房屋已!经交付?。入,住业主和《。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按,照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且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已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未入【住业主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人《及时核?实,后双方可《以按照第二款规【定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 ,   《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   ?。 (二)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   》。  (三)物业费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套取业主共有资金!; 》。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 《。     (三)】泄漏、买卖业—主信息?。; 《   ?。 , (四)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开!启门禁、乘》坐电梯及使用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  (五《)擅自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楼栋;【     (!六)强制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服务或者指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 》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应当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   《  (一)业主【共有资金及相关【。资料; 【    (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及其资料; ! ?  : , (三)《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     (】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 ? ,。  :   (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公共分摊费用】交纳记录;》 ,     【(六)物业服务人】增设的设《施,设备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 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或者拒不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和?财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人】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区,(,村)组织成立—。集体: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社区—(村)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服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