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和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履行移交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义务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业主拒】。不支付物业》费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先行—督促;经《督促后仍不支—付,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落实安全责任对【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 ,。    鼓励电梯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代《表参与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开展承?接查验 —     经查【验达不到物》。业交付条件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复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分别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人移交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   承接查—验结果应当经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双方?。签字确认由物业【服务:人在:承接物业后30【日内持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等?资料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留存! 《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并公示承接》查,验,情况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协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 ,对房:屋已经交付入住【业主和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按照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且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已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未入住《业主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人及时核—实后双方可》以按照第二款规定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二)】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   (三)物业】费,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挪用、《。侵占、?套取业主共有资金;!    【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 ! :  :   (三》)泄:漏,、买卖业主信息【。。。;   【  (四)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开启门禁、乘】坐电:梯及使用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     》。(五)?擅自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楼栋; ! :    (六)强制!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服,。务或者指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 — ,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应当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业主共有—资金:及相关资料; !    《。 (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及其资料;》 :。     (三)!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   》  (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    】 (: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公【共分摊费用交—纳记录; 》     (六!)物业服务人增设的!设施设备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或者拒不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和财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人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区(村)组织成!立集体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社区(村)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服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