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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和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履】。行移交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义,务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业?主拒不支付物业费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先行督促》;经督促后仍不【支付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 【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落实安全《责任对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 鼓励电梯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代表参与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开展】承,接查验 》 ,  :。   经查验达不】到物业交付条件【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复!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分别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人—移,交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  承接查验结【果应当经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双方】签字确?认由物业服务人在】承接物业后30日内!持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等》。资,料向: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留存】  》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并《公,示承接?查验情况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协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对房屋已经交付【入住:。业主和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按照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且未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已入住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未入住业主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人及时核实后】双方可以按照第二款!规定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二)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物业费《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挪用—、侵占?、套取业主共有资金!;  —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  — ,  (三)泄漏【、买卖业主》信息;?  》   (四)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开启?。门禁、乘坐电梯及】使,用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   ?  (五)擅—。自限制业主进出物业!服务区域、楼—栋;:    【 (六)强制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服务或》。。者指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 : :   ? ,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应当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     (一!)业主共有资—金及相关资料; 】   》  (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及其资料; 】  :   (三》),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   (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资,料;  【   ?(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公【共分摊费用》交纳记录; ! , ,  (六)物业【服,务人增设《。的设施设备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时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 ,  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出或者拒不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和财?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人—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区—(村)组织》成立集体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社区(】村)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服》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