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业使用
—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 (四)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 《 (?五)损坏或者—擅自改建、移—装公共设施设备【;
! (六)设置隔离桩!、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堵塞消防!通道;
! :(七)?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
《 (八】)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
】 《 ,(九)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
! 》 (十)携犬出【户未束犬链》在公共区域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 : (十一)侵占!绿地、损坏绿化设】施;
【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 发》生前款规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且遵守房》屋装修?。和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堆放装修!材料;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不得》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修作业
【 》 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垃圾
】 第三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但不得影》响建筑安全、污染】环境:及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