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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节【水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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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十条 《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 ,使用工业园区—自,建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其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政策
— ,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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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 :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
【 , ,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 ,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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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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