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水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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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 第十条 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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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工业园《区自:建,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其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政,策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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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
!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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