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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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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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 , 第十条 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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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使用】工业园区自建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其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政策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 ?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 ,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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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
】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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