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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水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 第?十条 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 》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 】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使用工?业园区自建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其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政策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  :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    》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 》 :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