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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节水管理【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 :。第十条 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 —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使用工业园区自建!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其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政策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  ?  :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 》 ,  :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