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节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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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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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
!。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使》用工:业园:区自建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其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政策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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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
》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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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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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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