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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节水【管理 》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 第十条 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  】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使【。用工业园区自建【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由其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下达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关系【。。、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实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水价政?策 《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 ,   ?(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 ! ,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计量规范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