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