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绿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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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和各种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保护管【理好各种《绿化植被
【 》绿化:植,被的保护实行专【业,队伍管护与群众性管!护,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绿: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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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绿化的》林木、林地和—绿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林木、】林地和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行?常,年管护并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完善各项!预防措施防止损【坏以及火灾、—病,虫鼠害的《发生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 :。(二)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
】 (三)在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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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 , (五)损》。害绿化?。设施;
! (?六):其它:损害树木《、绿:地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和占用林地、绿地确!需砍伐或占用的【必须:报林业和草原—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向树木、【林地和绿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缴纳各项补偿费砍】。伐城市树木或—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和限期在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补》栽补种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单位、居民搬—迁时:应将其庭院中自行】种植的树《木移交给《迁入单位、居民【经协:商可有偿移交—不得损坏《。和擅自?砍伐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第三十条 城市!和农村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或《。农村的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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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擅自采!摘古树?名木的果《实因:特殊需要采摘—古树名木种子—的须经城市绿—化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树木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树木应及时组织砍】。伐、更新
! :。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二)树木—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 ?。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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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其它原因—确需砍伐的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以及个体经营】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对门前》责任区的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树木、花草】死亡、设施损坏的】管护者应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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