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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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或者签署检验—意见
第十】七条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应当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由!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初次》检验:
第十八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营运检验
!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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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 (—三)与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
:。 (一】。)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 (二)因—。发生:事故而?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 (三【)改变检验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的;
! (四)检验【证书失效的;
【
— (五)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的维修或【者改:。装的;
【 (六—)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船,名、船籍港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有关航—。行、作业、》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污染生态】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
!。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者?船舶:种类;
【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者《功率;
【 ? (:四)船舶所有者【。。姓,。名,、,名称或者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 , 《 (:。五)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
: 》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因!故损毁或者遗失【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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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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