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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或者签!署检验意见
【 第十七》条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应当》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由,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初!次检验?
《。第十八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营运检验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
—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 (三)—。与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
!
《 (《一)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 (二)!因,发生事?故而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 ? (三)改变检【验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的;【
【 (四)检》验,证书失?效的;
《。
》。。 (五《),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的维修》或者改装《的;
! (六)《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船名、船籍港—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有关航行、】作,业、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污》染生态?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船名;
! ,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者船:舶种类;
】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者功率;
】 : (四)船舶】所有者姓名、名称】。或者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 : (五)《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
?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因故】损毁或者遗失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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