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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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或:者签署检验意见【
第十—七条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应当!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由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初次检验—
第十八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营运检验
【 ?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 《(三)与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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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
— (一)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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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发生事故—而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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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变检验?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的;》
】(四)检验证书失】效的;
— , (五)【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的维修?或,者改装的;
【 》 (六)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船名、船!。籍港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有关航行、作】业、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污】染生态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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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者船舶种类!;
》 ?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者功率;
》。
, (四)!船舶所有者姓名、名!称,或者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 》 (五)《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
— ?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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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因故《损毁或者遗失—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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