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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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悬挂统一式样的【船名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 船—名牌的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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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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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标写船名、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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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
? 》(三)配备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
— 《 :(四)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号灯《号型、通信、导【航等安?全设施设《备;
》。 (五)按!照核:定的:乘员和载货限额合理!配载;
】 (六)—按照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 (七)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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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关闭、!拆卸、转借》、转:让,、损坏、《屏蔽设备或》者删除设备记载的船!舶轨:迹等记录不得变更】设备识别码
【 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海洋渔业船舶无法!。定位的不《得出海作业;已经】出海作业的》应,当立即就近靠港【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应当编组】出海:作业明确编组指挥船!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在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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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渔业船《舶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停港整改》措施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及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防》风、防?汛、防风暴》潮等紧急《避险指令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配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油》类、废弃物》等污染海《岸,和海域
》 ? 渔业船舶维】修应当设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污染海岸!和海域?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从《事,捕捞生?产在水库、》淀,泊、:河道等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
】 禁止《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 ?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
】 (三)未依】法向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供!油、供水《或者供冰不得为【其代冻、收购、销售!或,者转载渔获》。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海事管理等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以及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快艇等】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依法检验—、登记从事体—验性捕?捞活动的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休闲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
】。 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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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前船长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航次计划、船】员配备等情况—。并接受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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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渔业—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泊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盗—。等措施保证渔业船舶!安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渔业船舶船—籍港管?理制度?与,靠泊:港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渔业船舶异地停泊】协调共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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