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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悬挂统一式样】。。的,船名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 船名牌的【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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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标写船名、》船籍港;
— (二)!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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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备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
】。 (四)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号》灯号:型、通信《、,导,。航等安全设施设备】;
】 (五)按照—核定的乘员和—载货限?。额合理配载;
】 , (六)】按照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七)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关闭《、拆卸、转借、【转让、损坏、—屏蔽设备或》者删:除设备记载的—船舶轨迹《。。等记:录不得变更》设备:识别码
】 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海洋渔《。。业船舶无法定位的不!得出海作业;已【经出海作《业的应当立即就近靠!港,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应【当编组?出海作?业明确编组指挥【船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在!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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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渔业船】舶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停港整—改措施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及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防风、!防汛、防风暴—潮等紧急《避险指?令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配》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油!。类,、废弃物等》污染海岸和海域
!。 》 渔:业船舶维修》应当:设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污:染海岸和海》域
》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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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从《事捕:捞生产在水库、淀泊!、河道等《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禁止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
【 (三)未》。依法向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供油、供水【或,者供冰不《得,为其代冻、收—购、销售或者转【载,渔获物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海!事管理?等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以及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快艇等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依法检验、登】记从事?体验:性捕:。捞活动的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 休闲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
【 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前船长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航次计划—、船员配备》等,情况并?接受安?全检查
— 第三十六》条 :渔业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泊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盗》等措施保证渔业船舶!安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渔业船【舶船籍港管理—。制,度与靠泊港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渔业船舶异地停泊!协调共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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