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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悬挂统一》式样的船名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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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名牌的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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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标》写,船名、船《籍港:;
《 《 (二)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
】。 (三【。)配备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
— (四)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号灯号型】、通信、导航等安全!设,施设备?;
【 :(五)按照核定【。。的乘:员和载货限额合【理配载;
! (《六)按照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 : 《(,七):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关闭?、拆卸?、转借?、转让、损坏、屏】蔽设:备或者删《除设:备,。记载的船舶》轨迹等记录》不得变更《设备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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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海洋渔!业船舶无法定—位的不得出》海作:业;:已经出?。海作业的应当立即就!近靠港?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应当编《组出海?作业明确编组指【挥,船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在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渔业船舶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停港整》改措施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及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防—。。风、防汛、防风【暴潮等?紧急:避险指令《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
—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配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油类、废—弃,物等污染海岸和海】域
? 渔业】船舶维修《应当设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污?染海岸和海域—
》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从事捕捞生【产在:水库、?淀泊、?河道:等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
【 —禁止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
— (三)未依法向!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供油、—供水或?者供冰?不得为其代冻、收】购、销售或者—转载: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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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海?事管:理等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以:及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快】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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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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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依法检验、登记从!事体验性捕捞—活动的?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 , 休?闲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
》 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前船长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航《次计划、《船,员配备等《情况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渔业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泊!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盗等措施保证渔业】船舶安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渔业船!。舶船籍港管》理制:度与靠泊港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渔业船—。。舶异地?停,。泊协:调,。共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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