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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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悬挂统一式样的【船名: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 ? : 船名牌的》。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标写船】。名、船?籍港;
】 (二)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
】。 (—三)配备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
】。 (《四)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号灯号!型,、通信、导航等安全!设施设备;
【 《 :。(五)按照核定的乘!员,和载货限额》合理配载;
】。。 《 (六)按照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
《 (七)—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关闭、拆—卸、转借、转让【、损坏、屏》。蔽设:备或者删除设—备记载的船舶轨迹】等记录不得变更设】备识别码《
》 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海洋渔业船舶【无法定位的不—得出海作业;—已经出海作业的应】当立即就近靠港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应当编组出海作业】明确编组指挥—船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在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渔,业船:舶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停港整改措施—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及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防风》、防:汛、防风《暴潮等紧急避险指】令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配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油类】、废弃物等污染【海岸和海域》
《。 ? ,渔业船?舶维修应当设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污染海岸和海!。域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从事捕捞【生产在?。水库、淀泊》、河道等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禁《止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
! (三)未依】法,向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供】油、供水或者供【冰不得?为,其代冻、收购、销】售或者转载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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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海事管理等—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以及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快,艇等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依法检?验、登记从事体【验性捕捞活动的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休闲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
— ?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前船长》。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航,次计划?、船员配备》等情况并接受—安全检查
【 第三十六条 渔】业,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泊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盗等措施保证渔!业,船舶安?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渔业!船舶船籍港管理制】。度与靠泊港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渔业船舶【异地停泊协调共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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