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悬挂统一》式样的船名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 , 船名牌】的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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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标写船名、!船籍港;《
】(二)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
【 (—三)配备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
?
》 :(四)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号灯号型、通信【、导航?等安全设《施设备?;
《 (—五)按?照核定的乘员和载货!限额合理配载—;
【 (六《)按照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 (七)【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第二》十六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关《闭、:。拆卸、转借、转让】、损坏、屏蔽设【备或者删除设备记载!的船舶轨《。迹等记录不得—变更设备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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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海洋渔业船舶!无法:。定位的不《得出海作《业,;已经出海作—。业的应当立即就【近,。靠港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海洋渔《业船舶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应当编组】出海作业明确编组】指挥船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在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渔业【。船舶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采取停港整改措施!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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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及—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防》风、防汛、防风暴潮!等紧急避险指令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配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油?类,。、废弃物等污染【海岸和海域》
》 渔业船—舶维修应《当设置防污》染,设施防止污染海岸】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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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从事捕捞生!产在水库、》淀泊、?。河道等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禁?止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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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在调查处《理尚未结案的;
】
, —。。(三)未依法向【。。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供油、供水—或者供冰不得为其】代冻、收《购、销售或》者转载渔获》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海!事管理等《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以《及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快艇等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依法检《验、登记《从,事体验性捕捞活动】的,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 》休闲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
? 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前《船长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航次!计划、船《员配:备等情况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渔业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泊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盗等措施保》证渔业船《舶安: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渔业船舶船】籍,港管:理制度与靠泊—港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渔《业船舶异地停—泊协调共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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