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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合法的房!地产、?在建工程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立抵押 — : ,。    依法以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以房】。屋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     以在!建工程抵押》或者以预《购的商品房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在建工程和!预购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间内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房】屋,初始登记的同时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六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   ? 房地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转让前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