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 合法的—房地产?、在建工《程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立抵押
】 《 依?法以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第三十五条【 以房屋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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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建工:程抵押?或者以预购的—商品房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在建工程和预【购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间,内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房屋初始登记】的同时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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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房【地,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转让前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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