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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含!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合同终?。止事:宜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每两【年分区域公》布市:场指:导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     (二【)转租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    (一)房屋!租赁合同;》 ,     (】二):。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  (三)当事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    》 ,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持上述证件!、资料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房屋 !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及,暂,住证明时《。应,当查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应当《。书面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抵,押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