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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供水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经通知《擅自停业《、歇业和改变工程】用途的; 》    — (二)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和重大突发》。供水事件未及时【上,报,的; 《     (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不:听劝阻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建—设及:维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破坏—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  ?   (《三)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供《水,的,责令补交《水,费,拆除转供水设施【并处盗水或者擅自】转供用水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五)擅!。自占用农《村供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