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保障制度】明确运行管理机【构
《 : ,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切实!保障水源和供水【设施安全及时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稳定运行】、,水量充足、水质达】标
? 鼓励依!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组建?农,。村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营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供水水】量、水质符合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抢修保《证正:常供水;
】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
【
(三!。)将责任人基—本信息、服务电【。话,、水:价、具体维》修事:项及时限等》制度进行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 (《四)建立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
(五!)定:期对制水《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 (六)》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 ,(七)发《生水质污《染和重大突发供【水事件时及时—处置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健:全和完善农村供水管!。水员制度《农村供水管水—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
(】二)负责《水源:、管:道、设施《设备巡?查工:作;
【 (三)—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管护及简易维修!;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上报供水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维修养《护经费实行专户(账!。。),管理使用统一—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
《 , , 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 预计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出:现无法继续运—营情况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水源水—质污染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居】民,应急供?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应急方案
】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出现故!障需要进行安全抢修!时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抢修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受,益、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确定
《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单,村供水?工程水价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水:价有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水价没有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
第》三十条 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
,。 : (三)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设》备;
?
—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责户内供水设施【设备管护工作防止】漏水、冻《管、爆管等情况【发,生;
— (》七)承担新增集中供!。水工程?的入户管网部分【所需:费用;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户公布水!价水费政策建立便捷!收费和供水服务体系!逐步推广计量—收,费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不【按时支付水》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支付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 ? 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户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
【入户水表出现非人为!造成的损毁、滞行】、停行、逆》行等:计量不准确情形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供水》单位:及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操作损坏】供水工程设备设施】、偷水窃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