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水单位,是指负责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集体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或者个人。
    (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且设计供水规模10m3/d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
    (三)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规模超过1000吨,或者设计供水人口超过10000人的农村供水工程。
    (四)单村供水工程,是指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由独立的水源、必要的净水工程及输配水管网组成独立供水系统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