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同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结合人】口分布?、地理位置、水源水!。质及其他实际情况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完!善农村供水布局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用【设施用地予以保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 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分散【住户饮用水设施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村民自《建、自用、自管
!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其?产权依法《确定
?
— 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搬迁、闲置!等原因导致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用—途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的经营性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项目需要穿》。越,已建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农?村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由【供水单位及时—组织抢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