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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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同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结合人口《分,布、地理位置、水源!水质及?其他实际情况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完善农—村供水布局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用设施用》地予以保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 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分散】住户饮?用水设施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村民自建、自用【、自管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其产权依法》确定
》 《 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搬【。迁、闲?置等原因导致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用途【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的:。经营性供水》工程
《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项目需要穿越已建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农村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由供?水单位?及时:组织抢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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