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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同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结合人口分布!、地理位置、—。水源水质及其他实】际情况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完善农村!供水布局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用设《施用:地予以保《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  ?   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分散住户》饮用:水设施?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村民自?建、:自用、自管 】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其产权依法确定!     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搬迁、—闲置等原因》导,致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用途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三条 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的经营】性供水工程 — ,。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 ,。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项》目需要?穿越已建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农村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由供水单位—及时组织抢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