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同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结合人?口分布、地理位【置、水源水质及其他!实际情况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完《善农村供《水布局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用》设施用地予》以保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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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分散住户饮【用水设?施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村:民自:建、自用《、自管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其,产权依法确定
!。 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搬迁、—闲置等原因导致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用途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的《经营性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项《目需要穿越》已建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农村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由供水单位及】时组织?抢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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