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供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同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结合【人口分布、地理位置!、水源水《质及其他实》际情况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完《善农村?供,水布局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公用设施用地—予以保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
: 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分散—住户饮用水设施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村民!自,建、自用、自管【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后其产权】依法确定
! 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搬》迁,、闲置等《原,因,导致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用途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三条 在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的》。经营性供水工程
!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设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燃气、排】污等项目需》要穿越已建》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农村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由供!水单位?及时组织抢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