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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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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范本:。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下【列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 (一)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
》 (二)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
《 : : (三)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
》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
】
,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费,方式分别制定—供热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交纳?热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
》 (一)到—供热企?业设立?的客服?中心、便民收—费,点直接交《纳;:
《 ? (二?)向:供热:企业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代收单位【交纳;?
— (三)》通过供热企业开通】的网络平台线上交纳!;
!(四)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交费方式
!
? ? 有关?单位:应当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不得【设定附加条》件,
: 第二《十三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预【供热前完《成供热系统充水试】压并提前七日将【充水试压时间通【知,热用户
》 充【水试压出现》供用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措施
】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前进行预】供热做好供热设【施,。的调试、排气—、滤网清洗》。等工作
《
: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首个?采暖供热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
! 》 住宅小区》单栋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
— (二)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八条 —既有住宅小》区,申请供热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供热条件供用热设】施满:足集中供《热标准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一)!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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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中的【热水或者蒸汽;
! (四】)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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