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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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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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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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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下:列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一)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
! (二)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
! (三)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
》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条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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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费方【式分别制《定供热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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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交纳热!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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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供热企业设立的!客服中心、便民收费!点,。直接交?纳;
】 :(,。二)向供热企业【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代收《单位交纳《;
!(三)通过供热企】业开通的网络—平,台线上交纳;
! : : ,。(四)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交费【方式
《 有关单!位应当?。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不得设—定附: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预供热前完成供【热系统充水试压【并提前七日将—充水试压时间通知热!。用户
—。 充水试【压出:现供用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措施
【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前》进行预供热做好【供热设施的调试、排!。气,、滤网清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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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首个?采,暖供热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
《 :。 住宅小区】单栋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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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八,条 既有住》宅小:区申请供《热,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供热条件供用热设施!满足集中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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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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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中的热水或者!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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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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