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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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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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范本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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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下列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一)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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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
《 (三)!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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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
—。 ?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费方!式分别制定供热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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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交纳热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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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到供热企业》设,立的:客服中?心、便民收费点直接!。交纳;
》 (二】)向供热企业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代收单位》交纳;?
? 》(三)通过供—热企业开通的网络】平台线上交》纳;
《 》 (四)《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交费方式
! 有》关单位?应当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不得设定附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预供热》。前完成供热系—统充水试压》并提前七日将充水】试压时间通知热用】户
? 《。 充水试压—出现供用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前:进行预供热做好【。供热设施的调—试、排气、滤—网清洗等工作
!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首《个采:暖供热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
! 住宅小区单!栋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 ,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
— 》(二)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 第二十八条 既!。有住宅小区》申请供热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供?热条件供用热—设,施满足集中》供热标?准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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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 ,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中!的热:水或者蒸《汽,;
《 ? (?四):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 ?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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