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范本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下列—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 (一?)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
【 (二)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
: (【三)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
【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
】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费方!式分别?制定供热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
: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交纳?热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 《(一)到《供热企业设》立,的客服中心、便民收!费,点,直接交?纳;
》 》(,二)向供热企业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代收单位交—纳;
》 ? (三《)通过供热企业开】通的网络平台—线上:交纳;
— (四)】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交!费方式?
【。 有关单位应当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不得《设,定附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预供热前完【成供热?系统:充水试压并提—前七:日将充水试压—时间通知热用户【
,。
: 《。 充水?试压出现供》用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前—进行预?供热做好《供热设施的调试【、,排气、滤《网清洗等《工,作
? ,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首?个采暖供热》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
—
住宅!小区单栋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
?。。
(二!)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第二十!八条 既有住—宅小:区申请供热》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供热?条件供用热设施满足!集中供热标准
】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一》)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 《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中的热水或—者蒸汽;
【 : (四》)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