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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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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范【本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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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12时至—次年:。的3月20日—1,2时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下—。列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
【 (【一)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
】 (二《)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
【 (三)—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
》。 :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
! ?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费方式分别】制定供热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交,纳热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 ? (一)—到,供热:企业设立的客服【中心、便民收—费点直接交纳;【。
: (二)!向供:热企业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代收单!位,交纳;
》 , (—三)通过供热—企,业开通?。的网络平台线上交纳!;
》 (四—),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交》费,方式
《 , : ?有关单?位,应当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不】得设定附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预供热前—完成供热系统—。充水试压并提前【七日将充水试压时间!通知热用《户
】 充水试压出现供】用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时【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前进行预供》热做好供热设施的】调试、排气、滤网】清洗等工作
—。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停止】供热或者降低—供热质量
【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首个》采暖供?热期开始两个月【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
】 住【宅小区单栋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 :。 (一)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
《 《。(,二)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 第二十八条 既有!住宅小区《申请供热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供热】条,件供用热设施满足】集中供热标准
!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一—)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中】。的热水?或者蒸汽《;
】 (四)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 ,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设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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