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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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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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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节能环保》。。、保障供应》的原则科《学配置热《源完善城市供—热管网布局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有!供热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供热?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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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计划确定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并统筹—协调:供热企业做好—供热:管,网的同步《敷设或者《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 , , 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供热区域独【立设置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 推进分》户计量供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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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换热站?控制系统《、供热计量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和智—能化监控等》配置要求《并与供热系统相匹配!。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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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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