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节能环保、保障供】应的原则科学配置热!源完:善城市供热管网【布局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有供热》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供热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计《划,确定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并!统筹协调供热企【业做:好供热管网的同步敷!设或者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 : , 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供热】区域独?立设置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 推进分户计量!供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换热站控制系】。统、供热计量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和智能【。化监控等配置—要求并与供热系统】相匹配
》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