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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节能环保、!保障供应的原—则科学配置热源完善!城市供热管网布局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有:供热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供?热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计划确定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并》统筹协调《供热企业做》。好供热管网》的同步敷设》或者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   ?  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供热区域独立】。设置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 【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 推进分户》计,。量供: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换热站控制系】统、供热计量—。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和智能【化监控等《配置要?求并与供热》系统相匹《配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