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节能—环保、保障供应的原!则科:学,配置热源完善—。城,市供热管网》布局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有供热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供热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计划确定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并统筹协调供热企!业,做好供热管网的同】步敷设?或者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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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 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供—热区域独立设置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
?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 推进分户计量】供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换《热站控制《系统、供热计量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和智能】化监控?等配置要求并—与供热系统相—匹配: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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