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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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 ,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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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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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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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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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 ?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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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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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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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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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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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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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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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 :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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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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