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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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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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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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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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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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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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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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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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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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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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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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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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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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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