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
7.1【 :型式检验
》。
—。
7.1《.1 ? 制造商应》提供的材料和样【品
?。
7.1【.1.1 —。足以识别该型—式装置的图纸标明】。在车上?。安装的所有几何位置!(如果是S3类和S!4类制动灯》则是相对于后窗【的位置)包括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互存灯》系,统的信息《(若有?)
》
7?.,。1.: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说明
—
【 a)?需要通过型》式检验装置的—功能是否是同种类】一对:装置中的一》只;
】 《b)示廓灯发—射,的是红光《还是白光;
】
【c)装置产生—稳定发光强度还是】可变:发光强?度,。;
【 《d)S?3类和S4类制动灯!是安装在车》内(后?车窗内)还》。是车外对《于安装在车》内的S3《类和S4类制动灯】还应包括后窗的光学!性质:参数:(透:射,率,、颜色?、倾角等);—
! e)如果装—置在车辆上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或,。不同的安装》角度(?如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的,基准轴线、相对于】地面或?。装置本身的》基,准轴线的《角度)这些不同【的安装情况》应在技术《说明书中注明;
】
,
?
》f)所使用》的光源类《型
《
—。 1)如使用灯!丝灯泡提《供,。其在GB/T— 1576》6.1或者EC【ER37《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
, 《 :2)如使《用LED光源提【供其在?ECE R128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 3)如使!用光源模《块提:供其类型和参数可】包括LED模—块的规格、尺寸和】光电参数《和目标光通量等;
!
】 g)对于可变发光!强度的装置应—。提,供对应的资料和系统!。说明以及可变光强】控制的功能和—安装条件《;
【 h)—安装时是否配—有工作指示》器或故障检测功能】
:
?
7.1.1.3】 提供相应的样】品包括
【
: a》)样:。灯2只(含光源);!。如果提交《申请的装置不是【完全一样而是互【相对称分别安装【在车辆左侧和右侧则!样灯可以送两只一样!的样品也可以左右各!一只样品;
】
:
b—)对于包《含电光源《。控制器和可》变光强的装置应【提供电光源》控制器?和可变光强控制【器或提供相同信号】的发生器《;
:
《
》。c)对于安》装在车内的S3【。类和S4类制动【灯应同时提交后【窗样片?(如果有不止—一种安装情况—。则,应有所有情》况对:。应的样片)
】
7.》1.2 型式检】验要求
—
7.1.【2.:1 : 每只装置应符合】5.1规定
!
7.1.2.】2 ?。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每只装》置应:符合5.2》和5.3相应规定】
7.1!.,2.3 已经【作为:前位:灯或后位灯通过型式!检验:的,装置可视为作为示廓!灯通过型式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