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检验规则
】
7】.1 《型式检?验
》
7.1.1! , 制造商《应提供的《材料:和,样品
》。
,
7.1.1.1!。 足以识别该型】。式,装置的图纸标明【在车上安《装的所有几何位置】(如果是《S3类和S4类制】动灯则是相对于后窗!的位:置)包括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互存灯系统的—信息(若有)
】
:
7.1.—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说》明
【 a》)需要通《过型式检验装置的功!能是否是同种—类,一对装置中的一只】;
》。
b【。)示廓灯发射的是】红,光还是白光;
】
,
【c)装置产生稳定】发光强度还是可变发!光强度;《
— 《d)S?3类:和S4类《制,动灯是安装在—车内(后车》窗内)?还是:车外对于《。安,装在车内的S—3类:和S:4类制动灯还—应包:括后窗的《光,学性质?参数(透射率、颜色!、倾角?等,);
! e)》如果装置《在车辆上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或】不同的安装角—度(如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的,基准轴?线、相对于地—面,或装置本《身的:。基准轴线的角度【。)这些不同》的安装情况》应在技?术说明书中》注明;
【
f)所!使,用的光源类型
!
— 1)》如使用灯丝》灯泡提?供其在GB/T【 ,15766.1【或,者,ECE?R37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
! 2)如使用—LED光源提—供其在ECE 【R128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 , 3)如使【用光源?模,块提供其类型和【参,数可包括LED【模块的?规格、尺寸和光电参!数和目标光》通,量等;
—
:
g)【对于:可,变发光强度的装置应!提供对应《的资料和《系统:说明以及可变光强控!制的功能和安装条件!;
?
】h):。。安装时是否配有工作!指示器或故障检测】功能
》
7.1.1.!3 提供相应的】样,品,包括
】 a)样灯】2,只(含?光源);如果—提交申请的》装置不?是完全?一,样而是互相》对,称分:别安装在车》辆左:侧和右侧《则样灯可以》送两只一样的样【品,也可以左《右各一只样》品,;,
《
》 b)对于包含电光!源控制器和可变【光,强的装置应提供电】光源控制器》和可变光《强控制器或提—供相同?信号的发《。生器;
! ? c)对于安装在车!内的S3类和—S4类制动灯应同】时提交后窗样片(】如果有不止一种安】装情况则应》有所有情况对应【的样片)
【
7.1—。.2 《型式检验要求
】
《7.:1.2.1 【每只装置应符合【5.1规《定
》。
7.1.—2.2? 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每只装置应符!合5.2《和5.3相》应规定
【
7.1.2【.3 已经作为前!位灯或后位灯通过】型式检验的装置【可视为作《为示廓?。灯通过型式》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