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制造商应提供的材料和样品
7.1.1.1 足以识别该型式装置的图纸,标明在车上安装的所有几何位置(如果是S3类和S4类制动灯,则是相对于后窗的位置),包括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互存灯系统的信息(若有)。
7.1.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说明:
a)需要通过型式检验装置的功能,是否是同种类一对装置中的一只;
b)示廓灯发射的是红光还是白光;
c)装置产生稳定发光强度还是可变发光强度;
d)S3类和S4类制动灯是安装在车内(后车窗内)还是车外,对于安装在车内的S3类和S4类制动灯,还应包括后窗的光学性质参数(透射率、颜色、倾角等);
e)如果装置在车辆上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或不同的安装角度(如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的基准轴线、相对于地面或装置本身的基准轴线的角度),这些不同的安装情况应在技术说明书中注明;
f)所使用的光源类型:
1)如使用灯丝灯泡,提供其在GB/T 15766.1或者ECER37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2)如使用LED光源,提供其在ECE R128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
3)如使用光源模块,提供其类型和参数,可包括LED模块的规格、尺寸和光电参数和目标光通量等;
g)对于可变发光强度的装置,应提供对应的资料和系统说明,以及可变光强控制的功能和安装条件;
h)安装时是否配有工作指示器或故障检测功能。
7.1.1.3 提供相应的样品,包括:
a)样灯2只(含光源);如果提交申请的装置不是完全一样,而是互相对称,分别安装在车辆左侧和右侧,则样灯可以送两只一样的样品,也可以左右各一只样品;
b)对于包含电光源控制器和可变光强的装置,应提供电光源控制器和可变光强控制器或提供相同信号的发生器;
c)对于安装在车内的S3类和S4类制动灯,应同时提交后窗样片(如果有不止一种安装情况,则应有所有情况对应的样片)。
7.1.2 型式检验要求
7.1.2.1 每只装置应符合5.1规定。
7.1.2.2 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每只装置应符合5.2和5.3相应规定。
7.1.2.3 已经作为前位灯或后位灯通过型式检验的装置可视为作为示廓灯通过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