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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
5.】1 一般规定
】。
《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5.?1.2 《。。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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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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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