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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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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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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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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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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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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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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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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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