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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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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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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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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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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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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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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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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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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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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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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