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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
5!.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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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
5.?1.3 《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
?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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