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