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20-2019 建标库

5  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15766.1、ECER37或ECE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