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5  要求 】。 5!.1  一般规定】 《 ?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 5.?1.3 《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 ?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