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要求—。
【
5《.1 ? 一般规定
】。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
5.1】.3 ?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
: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