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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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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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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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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
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
《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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