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  要】求 ? 《。 5.1 】 一:般规定 !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 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 :。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