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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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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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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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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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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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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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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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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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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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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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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