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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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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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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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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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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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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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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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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