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要求
】
】
5:.1 ? 一般规定
】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
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
,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