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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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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5》.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
《
5.1【.3 ?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 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
》
,
5.1.4】 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
,
》 ,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
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
【 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
!。
: 《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5.1?.,。5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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