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 ,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  :。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