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 ,。  :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