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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