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 报警信—号
!4.:4.1 一般【。规定
【
? 4.4.—1.1 转—向系统应通》过汽车明确地给【驾驶员警示任何有损!转向功能《的非机械性故障尽管!有,4.1.《2,。的要求转向系—统的异常振动可以作!为,系统故障的》附加提示信号突【然增:大,的汽车?转向操纵力也是【一种报警《信号;至于》挂车允?许,使,用机:械报警装置
】
》。 4.4.1【.2 《视觉报警《信号应工作可靠【即使在?白,天,也应可见且容易【为驾驶?员所识?。别;:报警装置《部件的故障不—应影响转向系统性能!
《
—4.4.《1.:。3 : 听觉报警信号应是!驾驶员容易识—别的、连续或—。间歇的声音信号或】。语音信?息如报警《采用语音信》息应包含中文—语音
—
?。 4.4.【1.4 如果【转向系统和其—他系统共用同一动力!源因储能器》储能水平下降或贮存!罐内介?质减少而导致转向操!纵力增大时系统应】向驾驶员提供听【觉或视?觉报警;《。如果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共用《同一动力源该—报警信号可》以和制动故障信号】共用同一信》号装置
《
4.4】.2 全动力【转向车辆的报警【信号
【
带—有全动力《。转向的车辆出现转】向故:障时应能按照下列】要求发出报警信【号
?
】a)红?色类报警信号指汽】车,主转向系统出现【4.3.1.4【所定义的故障
】
:
—b)黄?色,类报警信号用以表】示达不?到红色报警》边界条件的转向系】统,电气自检缺陷
!
c】)如报警信号用符号!表示则应符合IS】。O 2575201!0中:。定义的符号J04(!ISO/IEC注册!号I:。SO 7000-】2441)》
—。。 d)车辆的!转向报警信》号应具有自检—。功能:当车辆(和转向系统!)的电气设备通电】。时上述?警告信号应点亮【在车辆静《止的情况下如—转向系统确认无任何!失效或?。故障发生报警—信号应熄灭对应某些!应点亮上述报警信】号、但在《静态检测时未被发现!的特定故障或失效】一旦:被检测到这些故障或!。失效信息应被存储】且,只要故障或失效仍】然存在当《车辆启动及点火【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上述报警信【号应持?续显示
!4,。.4.3 —挂车附加转向装置】的,报警信号
】
—在,挂车附加转向装【置处于工《。作状态和/》或该:系统所产《生的转向角没有回到!正常位置的情况【下转:。向,系统应向驾驶员【发出警示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