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支架支护工程
11.1 刚性支架支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1.1.1 各种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证明(不含木支架),并现场实查。
11.1.2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
11.1.3 支架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检测点。
检验方法:挂中、腰线,尺量检查。
11.1.4 水平巷道支架的前倾、后仰允许偏差为1°。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在立柱前侧面或后侧面挂1m垂线在底板水平上量测垂点与立柱前侧面或后侧面间的距离,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1.5 倾斜巷道支架的迎山角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用半圆仪的弦长部分紧靠立柱的前侧面或后侧面量测,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1.6 撑(或拉)杆和垫板的位置、数量,在一个检查点中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超过2处。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实查检查点上两架支架间的全部撑(或拉)杆和垫板的位置及数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1.7 背板排列位置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80%以上的背板背紧背牢。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抽查检查点上两架支架间的全部背板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1.8 支架柱窝深度应挖到实底,底梁应铺设在实底上,其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30mm。如支架柱窝不能挖到实底、底梁不能铺设在实底上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挖出柱窝或底梁,挂腰线尺量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1.1.9 支架架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1.9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架实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