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混凝土支护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4.1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进行检验。
8.4.2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并将检测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
8.4.3 在地面配制混凝土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季施工应有防雨措施;
2 寒冷季节施工,冻结段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内层井壁不得低于10℃,外层井壁不得低于15℃;预制钻井井壁应有防寒防冻措施;
3 炎热季节施工应采取防暴晒措施,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得超过30℃。
8.4.4 井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支护工程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实查。
8.4.5 井巷混凝土支护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局部(连续长度不得大于井筒周长1/10、高度不得大于1.5m)应为-50mm;
2 斜井、平硐、硐室、巷道局部(连续高度、宽度1m范围内)应为-30mm。
检查数量:逐模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4.6 混凝土支护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无明显裂缝,1m2范围内蜂窝、孔洞等不超过2处。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立井抽查2个对称测点,巷道抽查两帮对称位置各1个测点,以测点为中心的1m2范围。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
8.4.7 壁后充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充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壁后充填饱满密实,无空帮现象;
2 斜井、平硐、巷道、硐室的壁后充填基本饱满密实,无明显空帮、空顶现象。
检查数量:逐模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4.8 防水、防渗混凝土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模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检测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4.9 建成后的井下硐室漏水量及其防水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表G.0.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实测、观察。
Ⅱ 一般项目
8.4.10 井巷混凝土支护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10的规定。
检查数量:表8.4.10中,前3项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后三项全数检查。
8.4.11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