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般安】全要:求
:
,
5!.1 一》般安全性的考虑
】
?
:
? , 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性从下列两—。种应用条件加以【考虑
! 《 a)预期使—用;
! b—),合理可预见误用或滥!用以及?。故,。障条:件
》
5.2【 安全工作参数】
》。
《 为确保电池】和电池组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安全《应,规定:其安全工《作条:件包括温度范围、电!。压范围和电流—范围等参数由于电池!。材料体系和结—构的差异其安全【工作:参数值可能不同【。
— : :。制造商?应在相应规格书【中至少标明表3中的!信息
?
】。
5—.3 标识—和警示?。说,明
!5.3.1 【标识要求
》。
》 ? 应使?用中文至《少标明以《下,标识
】 产品名【。称,、型号?;
》
?。 额定容量、】标称电压、充电限】制电压;
】
,
正负【极性:使用“正、负”字】样或“+《、一”符号表示;】
《
? 制造》商或商?标
—
》对于电池组以上标】识,均应在本体上标明】
:
,
:
对于【电池额?定容量、型号和【正负极性应在本【体上标明其余标识允!许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
】
:
《 目测》检查被?测电池和电》池组的标识》应符:合以:上要求
【
5.3.2 !警示说?明
:。
《
电池组】。的本体上应有中文】警示说明例如
【
:
,
,
禁止拆解、撞击、!挤压或投入》火中:
,
若出【。现严重鼓《。胀切勿继《续使用
】
切勿置于高温【环境中
】
目—测检查被测电—。池组的警示说明【应符:合以上要求
【
,
:
5.3.》3 耐《久性
】 电池组本体!上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应清:晰可:辨
》
—本标准所要求的任】何,标识:和警示说明应是耐】久的和醒目的—在考:虑其耐久性时应把】正常:使用:时对其影响考虑进】去
《
【通,过检:查,、擦拭标识》和警示说《明来检?验其是否合格擦拭】标识和警示说明时】应使:用一块蘸有水—的棉布用手擦拭15!。s然后再用一块蘸】有75%(体—积比)的《医用酒精的棉—布用手?擦,拭15s试》验后标识和警示【说明仍应清晰铭牌不!应轻易被《揭掉而且不》得出现卷边
【
》
5.4 安全关!键元器件
!
?5,.4.1 》 基本要求
!
在涉及!安全的情况下—电池、电《池模块?及,电池组系统中的【元器件?如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器(】PTC)《、热熔断体等—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或者符合有关!。元器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规】。范中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 注只有当【某一元器件明确【属于基于《。预定用途《的某一元《器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的适用【范围内时才能认【。为该标?准是有?关的:
?
5.4.2 !。 元器件的评—定和试验
—
?
:。 ?元器件的评》定和试?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 a》)当元器件已被证实!符合与有关的—元器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规范相协—调的某一标准—时应检查《该元器?件是否?按其额定值正确应用!和使用?该元器件还应作为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受《本,标准规定的有关试】验但不承受》有关的元器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规范中规】定的那部《分试验
—
? 》 b)当元器件【未如上?所述证实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时应—检查该元《器件是否按规—定的额定值正确应用!和使用该元器—件,还应作为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受?本标准规定的有【关试验而且》还要按设备中实际】存在的条件承—受该元器件标准【规定的有关试—验
:
?
,
《 注为了检验元器件!是否符?合某个元器》件的标准《通常单独对元器件进!。行有关试验
【
【 c《)如果某元器件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规范或?元器件在电路中【不按它们《规定的额定值使【用则该元器件应按设!备中实?际存在的《条件进行试验—试验所需要的—样品数量《通常与等效标准所】要求:的数量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