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试验条》件
—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b!)电流±《1,。%;
】 》 c)温度±2【℃,;,
【 d)时】间±0.1%;
】
— 《 e)容量±1%;!
! f)高度±】。1%;
【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4.4 》 温度测量方法
】。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4】.,6.4 《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试!验项目
【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