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试—验条件
!
,
4.1 【 试验的适用性【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a)温?度2:0℃±5℃;
【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b)电流!±1%;《
【 》c)温度±》2℃;
《
?
》。 d《)时间?±,0.1%;》
,
?
: —e)容量±1%【。;
《。
》 f)—高度±?1%:;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 型式试验
】
,
?
,4.6.1 【。样品的要求
】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4.6!.2 样品—的数量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
:4.6.6 试】验顺序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 试验判据
—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