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4 — ,试验条件 【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a)电压±1%; !     !  b)电流—±1%; !       c)!温度±2《℃; 《   —    《d)时间±0—.1%?;   !    e)容量±!1%:; 【      f)高!。。度±1%《; :。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4.6.4 】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试验项?目 —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