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条,。件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 ,试验的环境条件【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a)温【。。。度20℃±5℃;】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
,
,
4.3 —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 b《)电:流±1%;
!。
】c):温度±2℃;—
》
《 d)》。时间±?0.1%;
【
《 e)容!量±1%;
!
《 , , :f)高度±1—%;:
《
【 g)质《量±1%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 样品的数》量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试验判据!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