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条件
【
?
4.—1 : 试:验的适?用性
】
,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c)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b】)电流±1》%;
》
【 c)《温度±2℃;—
》
, d)时!间±:0.1%;
】
【 :e)容量±1%;
!
《
: f)高】度,±1%;
—
! g)质量》。±1%
—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6 型式试】验,
《
:
4?.6:.,1 样品的要求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4.6.4 —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