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4  试验条件 】。。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a)电压±1%【; : 《   ?    b)—。电流±1%; 【 , ?    《   c)温度±2!℃; 《  》   ?  d)时间—。±,0.1%《;  】     》。e,)容量±1%—; 【      f【)高度?±,1,%,; —     》  g?)质量±1》%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 4.4 》 温度测量方法 !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型【式,试验 《 ? : 4.6.1  】样品:的要:求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 试验项目 【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