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4  试验—条件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a!),温度20℃》±5℃; 【  《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 4.3》 ,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 a)电压±—。1%; !    《  b)电流±1%!; 《 ?      —c):温度±2℃; ! :   ?    d)时间±!0.1%; —  —     e)【容量±1%》; 》 ,       f】。)高度±1》%; ? : , :      g)】质量±1%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6  型—式试验 】 4.6.1 ! 样品的要求 】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