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4《  试验条》件 —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b!)电流±《1,。%; 】     》 c)温度±2【℃,;,  【     d)时】间±0.1%; 】  —    《 e)容量±1%;!    !   f)高度±】。1%; 【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4.4 》 温度测量方法 】。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4】.,6.4 《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试!验项目 【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