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4  【试验条件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c)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   ? b)电流±1【%; ?   【    《c)温度±2℃;】 ?    — ,  d)时间±0.!1%; — :     》  :e,)容量?±1%;《 ?      】 f)高《度±1%; ! :   ?   g)质量±】1%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 4.《6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 4.6.4 【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 4.6《.5  试验项目 !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 4.6.6  !试验:顺序: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