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4  【试验条件 【 ? 4.—1 : 试:验的适?用性 】 ,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c)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b】)电流±1》%; 》     【  c)《温度±2℃;— 》 ,      d)时!间±:0.1%; 】     【  :e)容量±1%; ! 《  :     f)高】度,±1%; —      ! g)质量》。±1% —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6  型式试】验, 《 : 4?.6:.,1  样品的要求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4.6.4 —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