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条件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c)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 b)电流【±1%;
!
《 c)温度±2!℃;
【
d】)时间±0》.,1%;
】
【。e)容量±1%【;
【 》 f)高度±—1%;?
,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
4.5《 ,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6 型式【试验
》
4.6】.1 ? 样品的《要,求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4.6.《6 ?试验顺序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试验判据《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