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条件
4.1 试验的适用性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温度:20℃±5℃;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c)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a)电压:±1%;
b)电流:±1%;
c)温度:±2℃;
d)时间:±0.1%;
e)容量:±1%;
f)高度:±1%;
g)质量:±1%。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4.4 温度测量方法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6 型式试验
4.6.1 样品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4.6.2 样品的数量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4.6.4 样品的预处理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4.6.5 试验项目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4.6.6 试验顺序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试验判据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