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4  试—验条件 ! , 4.1 【 试验的适用性【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a)温?度2:0℃±5℃; 【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b)电流!±1%;《  【     》c)温度±》2℃; 《 ?    》。   d《)时间?±,0.1%;》 , ? :      —e)容量±1%【。; 《。   》    f)—高度±?1%:;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 型式试验 】 , ? ,4.6.1  【。样品的要求 】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4.6!.2  样品—的数量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 :4.6.6  试】验顺序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 试验判据 —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