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条件
】
4.1 !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 , a)《电压±?1%;
》
【 b《。)电:流±1%;
【
— ? c)温度》±2:℃;
! d—)时间±0.1【%;
》
,
,
《 e)》容,量±1%;》
! : f)高《度±1%;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4!.5 ?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4.6!。.3 ?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