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条件
】。。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a)电压±1%【;
:
《
? b)—。电流±1%;
【
,
?
《 c)温度±2!℃;
《
》 ? d)时间—。±,0.1%《;
】 》。e,)容量±1%—;
【 f【)高度?±,1,%,;
—
》 g?)质量±1》%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
4.4 》 温度测量方法
!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型【式,试验
《
?
:
4.6.1 】样品:的要:求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 试验项目
【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