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4》  试?验条件 】 4.1 !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 ,  a)《电压±?1%; 》    【   b《。)电:流±1%; 【   —   ? c)温度》±2:℃;  !     d—)时间±0.1【%; 》 , ,    《   e)》容,量±1%;》    !  : f)高《度±1%;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4!.5 ?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4.6!。.3 ?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