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试验—条件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a!),温度20℃》±5℃;
【
《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
4.3》 , 参数测量公差【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 a)电压±—。1%;
! 《 b)电流±1%!;
《
? —c):温度±2℃;
!
:
? d)时间±!0.1%;
—
— e)【容量±1%》;
》
,
f】。)高度±1》%;
?
:
,
: g)】质量±1%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6 型—式试验
】
4.6.1 ! 样品的要求
】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