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条件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c)气压86— kP?a~:。106 kP—a
!4.3 参数测量!公差
!
: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 ? b)电流±1【%;
?
【 《c)温度±2℃;】
?
— , d)时间±0.!1%;
—
:
》 :e,)容量?±1%;《
?
】 f)高《度±1%;
!
: ? g)质量±】1%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
4.《6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
4.6.4 【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
4.6《.5 试验项目
!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
4.6.6 !试验:顺序: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4.6.】7 试验判据【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