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试验条件
【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a)电压±1%;
!
! b)电流—±1%;
!
c)!温度±2《℃;
《
— 《d)时间±0—.1%?;
! e)容量±!1%:;
【 f)高!。。度±1%《;
:。
?。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测》试用放电程序—
: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
4:.6 型》式,试验
—
4.6.】1, 样品《的要求
】。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
4》.6.2 样【品的数量
!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4?.6.3 》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4.6.4 】 样品的预处理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试验项?目
—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4】.6.?7 试验判据
】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