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条件
!
,
4.1》 试验的适用【性,
:
》
? 只有涉》及安全?性时才进行本标准规!定的试验
】
在标】准内容约定某—。。一类电池或电池组】因,为产品?。的设计、结构、功】能上:的制约而明确对该】产品的试验不适用时!可不进行该试验如】因受产品设计—、构造或《功能:上的制约而无法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试】验而这种试验—又必须实施时可【连同使用该》电池或电池》组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附属的充《电器或构成该电子】。设备一部《分,的零部件《与电池或电池组一】起进行相关试验
】
,
【。 注:固定式电《子设备及《其附带?的充电器或者构成其!一部分的《零,部件来自该电—池或:电池组的制》造商或者电子设备】的制造商并》由该制造商提供操】作说:明
《
【除非另有规定测【试完:成后:的样品?不要求?还能正常使用—
:
?
?4.:2 试验》的环境条件
—
】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一般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
?。 》 a)温《度2:0℃±5℃;
【
,
?
》 , b:)相对湿度不—大于7?5%:;
:
【 c)气【压,86 kP》a~106 kPa!
《
4.3【 参数测量—公差:。。
—
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所有控制值】或测量?值的准确《度,应限定在下述公【差范围内
》
:
!a):电压±1《%;
《
,
!b)电流±1%;】
》。
【c)温度±2℃;
!。
?
】。d)时间±0.1】%;
》
【 e?)容量±1%—;
?
:
? : , :f)高度±1%;】
— g【)质量±1%
【
《
上—述公差包含了所【。用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所采《用的测试方法—以,及测试过程中引【入的所有其》他误差
】
,
,
4:。.4 温度—测量方法
》
—
采用热】电偶法测《量样品的表面温度温!度测试点《选取温?度最高点作为试验判!定依据
】
4.5— 测试用充放电程!序,
?
4.5】.,1, 测试用充电【程序:
?
? ? 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 注在充电】前样品先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5】.2 ? 测试用放电程序】
! 样:品依照制造商规【定,的,电流进行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
4.!6 ?型式试验
【
《
4.6.1 样!品的要求
!
除—非另有?规定:被测试样品应—是客户?将要:接受的产《品的代表《性样品包《括,小批量试产样—品或是准备》向客户交货的产品】
! 若试验需要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时引!入导:线测试?或连接产《生的总?电,阻应小于2》0,mΩ
】4.6.2 样品!的数量
【
—。除特殊说《明外每个试验项目的!电池样品为3个电】池,组,样品为1个》
,
《
4.6.》3 电池》样,品容量?测试
》
【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否则不能【作为型式《试验的典型样品
!
】电池先按《照4.5《。.1规定《的充电程序》充满电搁置》10min再按【照,4.5.2规定【的放电?程序放电《放电时所提供的容】量即为?。电池:的实际容量
】
? 当对—容量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23》℃±2℃《的环境温度作为【仲裁:条,件重新测试
【
?
4.6.4 样!品的预处理》
:
: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充—放电程序之间电池搁!置10m《in电?池组搁置30mi】n,
【 注对》于电:池样品可同时进【行容量?测试
【
4.?。。6.:5 ?。试验项目
【
表】1为电?池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表2《为,电,池,组/:电池组系统的型式试!验项目
【。
》。
《 : ,系统安全试》验见第10》章
》
4.6.—6 试验》顺序
》
》 电池和电池组】试验顺序见附录A
!
,
:
4.《6.7 试验判】。据
【 某项试验】的受试样《品全部测试合格判定!该项试验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