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术语和定义
!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锂—离子]电池 (【。lithiu—m i?on)c《。ell?。
! 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装置】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
【 注该装《置,通常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端子》等
3.!2 : 大型锂离子电【池 la《rge? lithium !ion cell
!
《
总质【量超过500g的】锂离:。子电池
—
注该!术语在本标》。准中简称为》大,型电池?
3.3! 电池并联块 】cell b—lo:ck:
—。 ? 多个电池并—联,。在一起的《配置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保护装》置[如熔断器—。或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PT—C)]和监控电路
!。
!注,由于它尚未安—装外壳、终端装【置和电子控制装置】因而还不能使用【
:
:
? [IE—C 6261920!。17定义《3.8]
】
3.4 【模块:。 mod《ule
【
: 多》个电池?串联:或并联在一起的【配置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保护装置》[如熔?断器或正温度系数】热,敏电:阻(PTC)]和监!控电路
【
[IE!C 62《6192《017定义 3.】9]
】。3.:5 电池》。组 b?atte《r,y/batter】y pa《。ck:
! 由个或多个电【池或模块电》气联接的能量—存储装置
】
注1它!可以包?括给电池《组系统提供信息【(,。如电池电压)的保】护和:监,控装置
! , 注2它可以包!含由终端或其他互联!装置:提供的保护》。罩
】 ?注3改写《I,EC 6261【92017定—。义3.10
】
3.6 】电池:组系统 batt】ery s》。ystem
!
? 由个或多【个电池?模块或电池组组成的!。系,统
! , 注1它有电池【。组管理?系统如?果发生过充、过流、!过放和?过热:电池:管理系统会动作
】
,
》 :。 注2?。如果电池《制,造商和?用户:达成协议过》放切断并不是强制】性的
】 , ?注,3,它可以包含》冷却或加《热装置有的》。甚至:包含了?。充放电模块和逆【变模块
—
《 注4在本【标准中?电池组系统的—要求等同于电—池组
—
—注5改写《IEC 626【192017定义3!.11
】
3.7 大型锂!离子电池组 lar!ge lith【ium ion 】battery
】
— 总质量超过】12kg《的锂离?子电池组
】
注该术!。语,在本标准中简称为】大型电池组
】
3.8 】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BMS
—
— 与电池组相连【的在过充、过流【、过放以及》过热下能够切断电路!的,电子系统《用来监控《和(或?)管理?电池:组的状态计算—二次数据、报告【数据和(或)—控制:环境以影响》电池组的安》全、性能和(—或)使?用寿命BMS的【功能可能《分配给电池组或【使用:电池组的设备
【
】 注1如果电池【制造商与用户达成协!议过放切断并—不是强制性的
】
】注2BMS的—功能可在电池—组上:也,可在:使,用电池组的设备上
!
:
《 , 注3《BMS可以》被分开有可能一【部分在电池组内一】部分位于应》用,端,见图1
! 注》4有时?BMS也被称—为BMU(》电池管理单元bat!tery mana!g,ement un】it)
《
![IEC 62【61:92:017定义3.1】2]
》
》
3.—9 固定式—电子设?备 sta》tion《a,ry el》ec:t,ro:nic? equipmen!。t
《
:
固—定式电子产》品
!。 预定《不可:。由使用人员经常【携带:的电子设备
!
? 注1包—。括了不可携》带使:用的电子设备以及】超过18kg—的移动式电子设备
!
,
,
注2!在本标准范围内不】属于GB 》31241》-201《4规定的“便携【式电子?产品”的《电子设备都被—定义为固定式—电,子设备见图2
】
注!3便携式电子产【。品的定义参见—GB: 31241-【2,014?的3.3
—
!
,3.10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 ? C
—。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或电池组容量
】。
《 注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
—。
3》.11 充电上】限电压 u》pper l—imi?ted c》hargi》ng vol—tage
】
Uu】p
】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能承受的—最高安全充电电压
!
《
3.12 放电!截止:电压 di》scha《rg:。e, cut off !voltag—e
《
,
—Udo
】
, ?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安全放电》的最低负载电压
】
》3.13 放【电终:止电:压 e?nd of d【ischarg【e :voltage
!
】Ude?
,。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循环?使,用中终止放电行【为的负载电》压
—
3.14》。 推荐充电电流 !rec?ommendati!on char【ging cu【rren《t
《
《 ,。 , Icr
!
, 制造商推荐!的恒流?。充电电流
》
:
3.15 】 最大持续充电电流! maximu【。m continu!al ch》arging c】urre《nt
】 , Icm
】。。
,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的【恒流充?电电流
】
3.1《6 推荐持续放电!电流 recomm!endation】 cont》inua《l,。 dischar】。ging《 curr》ent
!。 : :Idr
【
》 制:造商推荐的持续放】电电流
《
《
3.17 最】大放电?电流 ma》xim?um di》。。。scharging! cur《rent
—
》 Idm—
》
:。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持续放电电!流
3.!18 上限—充电温度 upp】er limite!d :c,harging【 tempera】ture
】
? T《cm
》
《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充电时的最高环】境,。温度
】。。 注该温度】为环境温《度不是电《池或电池组的表【。面温度
【
,
3.19 上】限放电温度 upp!er li》mited d【。isc?har?gi:ng tempe】ra:tu:re
—
》 Tdm
】
,。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放电时的最高】环境:温度
》
【注该温度为环境温】度不是电池或电池】组的表面温度
【
3.2】0 下《限充电温度 l【owe?。r limit【ed cha—rgi?ng tem—perat》ure
! ? ,Tc:1
!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或电池组充电时】的最低环境温度
】
,
》 : 注该温度为环【境温度?不是电池或电池组】的表面?温度
《
3.21】 漏液 lea】kag?e,
— 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
】 [G《B/T 《2,8164《。-2:0,11定义 》1,.3.?9]:
?
3.22 !破裂 ?rupt《ure
】。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外壳或【电池组?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
? 《[G:B/T 《28164-20】11定义1.3【。.11]《
》
3.23 【爆炸 e《x,plo?。s,i,on
《。
,
电】池或电池《组的外壳剧烈破裂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 , ,[GB/T 281!64-?。20:11定义1.3【.12]
】
,
3.24 起】火 fire
!
《 电池》、模块、电池组或电!池组系统有可见火】焰
】 , 注改写》IEC 6》26192017定!义3.17
—
》3,.25 型式试验! type t【es:t
!。 对有《代表:性的样品所进—行的:试验其目的是确定】其设计和制造是否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
》 [G《B 3?1241-201】4定义3.》2,。7]:
》
注—除非另有说》明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均为型式试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