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安全要求GB17957-2021 建标库

4.2  非便携式机器安全要求通则

4.2.1  使用说明

    应使用图形符号或标志提醒操作者在工作开始前应阅读操作说明书,在产品使用信息中应表述出足够的提醒操作者使用安全的信息。

4.2.2  管路的布置

    产品在设计阶段,对各种气体、液压、水压管路的布置应尽可能降低引发安全隐患的危险。

4.2.3  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的安全设计应符合GB/T16855.1的规定。

4.2.4  接、卸钎(钻)杆机构

    接、卸钎(钻)杆机构应安全可靠。如人工接、卸钎(钻)杆,应在说明资料中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操作要求。

4.2.5  标牌

    非便携式机器的操作机构上应有指示动作的标牌。标牌不应使用有导致操作者误解风险的图形符号和标志。

4.2.6  视野

    非便携式机器的行驶、移位和作业位置应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应保证司机或操作者操作设备运行时不会给自己或其他人员带来危险。必要时,应加装光学辅助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

4.2.7  材料

    非便携式机器所选用的材料应对暴露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无害;应适用于预定的环境温度。制造商应在操作说明手册中标明设备的设计使用温度范围。

4.2.8  软管和电缆

    软管和电缆的布置应避免在非便携式机器行驶、移位时被岩石等物挡挂住。制造商应在操作说明手册中提示使用者应注意非便携式机器行驶、移位时防止挡挂软管和电缆,以免产生拉断伤人的危险。

4.2.9  行驶速度

    轮胎式自行机器最大行驶速度应不大于25km/h,履带式自行机器最大行驶速度应不大于8km/h。

    随行操控的机器最大行驶速度应不大于3.5km/h。如果控制装置位于机器的后部,则机器的倒车速度应不大于3.5km/h。

4.2.10  制动性能

    自行式机器在规定的角度坡道上行走、作业和停机时,应保证刹车可靠、转弯灵活,不应有晃动、打滑或失控等现象。

4.2.11  稳定性

    非便携式机器的设计和制造应能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稳定性,如运输、移位行走、作业(运行)、停车等,保证没有倾翻或陷落的危险。

    非便携式机器的设计应使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并使其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可以安全使用。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底座的几何形状;

      ——包括载荷在内的重量分布;

      ——由于机器部件、机器本身或机器所夹持部件运动引起的,且能够产生倾覆力矩的动态力;

      ——振动;

      ——重心的摆动;

      ——机器行走或不同安装地点(如地面条件、斜坡)的支承面的特性;

      ——外力,如风力、人力;

      ——在机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内,包括搬运、运输、安装、使用、拆卸、停用和报废,都应考虑机器的稳定性。

4.2.12  蓄电池

    蓄电池应可靠地固定在通风空间,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位置,且易于更换。蓄电池应装有手柄和/或把手。

    蓄电池和/或蓄电池位置应合理设计、建造或保护,以使翻车时蓄电池酸性物质或酸性蒸汽对司机的危害风险降到最低。

    正极连接端(器)应用绝缘材料保护。

    带电零件(未连接机架)和/或连接器应用绝缘材料覆盖。

    为保证蓄电池和电缆的正确连接,蓄电池连接端(器)应有标识(如用“+/-”标识)。

4.2.13  蓄电池断开

    应能使蓄电池易于断开。否则,应配备易于接近的隔离开关并易于识别,应按GB/T8593.1-2010中的7.40符号标识。

    应能便于断开蓄电池,如:采用快速联结器或便于接近的切断开关。用于标识用的符号应符合ISO7000的规定。

4.2.14  灭火器

    带司机室或司机棚的机器应配备适用于扑灭油类和电气类火灾的灭火器,并符合GB4351.1的要求。

    发动机驱动的地下用机器,应配备能覆盖发动机舱和设备的灭火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人操作的机器应配备手动触发装置;

      ——遥控无人操作或半人工操作的机器应配备自动触发装置;

      ——设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机器,还应至少配备一台手提式灭火器。

4.2.15  灭火器的安置

    灭火器应放置于操作者容易拿取处。如果是遥控的机器,应放置在容易看见和触及的位置。

    灭火器的安装应保证不需要工具就可从托架上取下。

    若有一个以上的灭火器,应分别放置在机器的不同侧。

    灭火器不应放置在火灾易发区域如电源、燃油箱附近,而应当放置在操作者和火灾易发区域之间。

4.2.16  噪声

    在设计和制造时应考虑采用技术手段和可行方法降低空气传播的噪声,特别是降低噪声源的噪声。

4.2.17  振动

    在设计和制造时应考虑采用技术手段降低操作者所受到的振动。

4.2.18  危险信息

    产品使用信息中应包含机器工况与危险的关系的危险信息。

4.2.19  符号和标志

    图形符号和标志应符合第5章中特定机器特殊安全要求文件的规定。

4.2.20  通风口

    带司机室的机器通风口应符合第5章中特定机器特殊安全要求文件的规定。

4.2.21  发动机废气的排放

    发动机废气的排放位置应远离司机或操作者。

4.2.22  非便携式机器及其部件的起吊安全

    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应使机器及其部件能安全地起吊。

4.2.23  驾驶、移位行走和操作位置

    4.2.23.1  通则

      操作位置的设计和构造应避免由于废气和(或)缺少氧气引起的风险。

      如果机器预定用于对司机或操作者的健康和安全存在风险的危险环境中,或者机器自身也能导致危险环境,则应提供足够的手段以确保操作者有良好的工作条件,能够在可以预见的危险中得到保护。

    4.2.23.2  司机操作位置

      4.2.23.2.1  基本出入口

        应提供一个基本出入口,其尺寸应符合GB/T17300的规定。

      4.2.23.2.2  备用出入口(紧急出口)

        应提供一个区别于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备用出入口。可以采用一个无需钥匙或工具即可开启或移动的窗户或另一个门。如果该出入口可以在无需钥匙或工具情况下从里面开启,可以使用插销。具有合适尺寸的可打碎的门窗玻璃面也可以视为适合的备用出入口。在此情况下,应在司机室内提供必要的逃生锤,该逃生锤应放在司机可触及范围内。

        当窗户用作紧急出口时应在上面做相应的标记。

      4.2.23.2.3  司机手册的贮存

        带司机室和司机棚的机器,应在司机位置旁设置一个安全存放司机手册或其他使用说明书的空间。

        如果司机室无法上锁或无司机室,则该空间应是可以锁住的。

      4.2.23.2.4  滚翻保护结构(ROPS)

        对于具有坐姿司机位置的带司机室的机器,当配备滚翻保护结构(ROPS)时,该ROPS应符合GB/T17922或ISO12117-2:2008的规定。

      4.2.23.2.5  落物保护结构(FOPS)

        预期在有落物危险场合使用的带司机室的机器,应做安装落物保护结构(FOPS)的设计。

        当安装落物保护机构(FOPS)时,该FOPS应符合GB/T17771的规定。

      4.2.23.2.6  视野

        带司机室的机器,驾驶和/或操作位置的视野,应保证驾驶者或操作者在操作机器运行时不会给自己或其他人员带来危险。必要时,应加装光学辅助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

      4.2.23.2.7  司机室的内部照明

        带驾驶室的机器,司机室应安装一个固定的内部照明装置,并在发动机熄火后,该装置仍应起作用,以便对司机位置进行照明和阅读司机(操作)手册。

        司机室内的光照度应不小于100lx。

    4.2.23.3  控制系统

      电、液压和气动系统的控制功能见GB/T5226.1-2019的第7章、第9章、第11章和GB/T3766及GB/T7932,相关安全部件见GB/T16855.1。

      控制系统设计措施的选用应使其有关安全的性能可减小足够的风险(见GB/T16855.1或IEC62061)。

    4.2.23.4  操控装置和指示器

      4.2.23.4.1  通则

        主要操控装置和指示器(操纵手柄、脚踏板、开关等)的设计和布置:

          a)应符合GB/T17299、GB/T21935和GB/T8420的规定,便于接近;

          b)操控装置和指示器触发的运行除另有要求外应符合预期效果或一般习惯;

          c)当操控装置被设计和制造成具有多种功能时,如键盘、操纵杆等,其功能的触发应明确无误。

      4.2.23.4.2  控制

        操控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23.4.3  位于或接近热表面的操控装置

        在2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操控期间内,操控装置的温度应不超过45℃,且其位置应离热源足够远,以防止灼伤(见GB/T18153)。

      4.2.23.4.4  意外触发

        因意外触发而可能引起危险的操控装置应合理安排,或使其不起作用,或加以防护,特别是当司机出入司机位置时不应被意外触发。

      4.2.23.4.5  踏板

        踏板应具有合适的尺寸、形状,并有足够的间距。踏板应具有防滑表面且易于清扫。

    4.2.23.5  起动

      机器的主动力源只能通过人为操纵起动控制装置才能起动,并且无论何种原因停机,之后的重新起动也应如此。

      应有安全防护装置以防止非正常的起动,如可锁闭的驾驶室、可锁闭的起动开关或可锁闭的电路开关。

      如机器有多个起动装置,则这些装置应相互联锁,以保证只有一个装置可以控制起动。

      起动内部动力源或接通外部能源供应不应导致危险状态。如内燃机起动不应导致移动式机器的运动、接通主电源不应导致机器工作部件的起动。

      带有电动、气动或液压式发动机/电动机起动器的机器应具有中位起动功能,以保证在无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起动。

      中位起动程序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发动机/电动机起动装置应合理布置和设计,以防止司机在起动时发生危险。

    4.2.23.6  停机

      4.2.23.6.1  正常停机

        机器应设有停机装置以保证其能安全地完全停机。

        机器的停机控制应优先于起动控制。

      4.2.23.6.2  紧急停机

        紧急停机装置应安装在GB/T21935中规定的舒适操纵区域内,并应能停止机器的所有危险功能。紧急停机装置应满足GB/T16754的要求。

      4.2.23.6.3  动力中断后重新起动

        如果动力中断后重新接通时,机器自发的重新起动可能产生危险,则应防止这种起动(如采用自持式继电器、接触器或阀门)。

      4.2.23.6.4  动力源中断

        机器的设计应防止因动力源中断或波动过大造成的危险状态。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只能由操作者人为操作才可重新起动;

          ——若发出停机命令,机器必须停机;

          ——机器的零部件或工具不会脱落或甩出;

          ——自动或手动停止运动部件的功能应有效;

          ——保护装置和防护措施应有效。

        动力中断或液压、气压系统的失压应保证不产生危险,且不得影响紧急停机装置的功能。

      4.2.23.6.5  控制回路失效

        控制回路失效或逻辑控制失效应不产生危险,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4.2.23.6.6  遥控

        机器的遥控应符合GB/T25686的规定。

        遥控装置的操作功能应与机械上操控装置的功能一致。

      4.2.23.6.7  手动控制

        应遵守以下原则:

          a)手动控制装置的设计和定位应符合人类功效学原则;

          b)控制装置和控制位置的定位应尽可能使操作者能观察到工作区域或危险区域;

          c)控制执行器的设计或防护应使其在有风险的场合只有通过主动操作才能起作用;

          d)对于依靠操作者持久、直接操控才能安全运行的机器功能,应采取措施确保操作者处于控制位置上(如通过控制装置的设计和位置)。

        对于无线控制装置,在没有接收到正确的控制信号,包括失去联络时,应执行自动停机功能。

      4.2.23.6.8  控制和运行模式的选择

        如果机器的设计和制造允许用于几种需要不同保护措施和/或工作流程要求的控制或运行模式(如允许调整、设定、维护、检查),则应配备一个能锁定在每个位置的模式选择器。选择器的每个位置都应清晰并对应一种操作或控制模式。

        选择器可能被另一种选择方式所代替,这种选择方式限定只有某些操作者才能使用机器的某些功能(如用于某些数控功能的访问口令)。

    4.2.23.7  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

      4.2.23.7.1  一般要求

        含有可编程电子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的控制系统在适当时可用于执行机器的安全功能。如果采用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有必要考虑与安全功能要求有关的性能要求。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的设计应充分降低对安全相关控制功能的性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随机硬件失效概率和系统失效的可能性。如果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用于监控功能,则应考虑故障检测的系统性能。

        注:专门针对机械安全的GB/T16855.1和IEC62061两项标准提供了适用于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的指南。

      4.2.23.7.2  硬件方面

        硬件(包括传感器、执行器、逻辑运算器等)的选择、设计和安装应同时满足待执行的安全功能的功能和性能要求,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

        ——结构约束(如系统结构、硬件的容错能力、硬件的故障检测性能);

        ——选择和/或设计具有适当硬件随机危险失效概率的设备和装置;

        ——将避免系统性失效和控制器系统性故障的措施和技术纳入硬件中。

      4.2.23.7.3  软件方面

        包括内部操作软件(或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在内的软件,其设计应符合安全功能的性能规范(也可见GB/T20438.3)。

4.2.24  液压系统

    4.2.24.1  通则

      设计和制造液压系统时应使其能承受规定压力的负载,并按GB/T3766的规定进行设计。

    4.2.24.2  液压管路

      硬管和软管应位于使其损坏最小的位置,并阻止与过热表面、锐边和其他危险源的接触。应能对软管和装置进行目测检查。本要求不包括位于机架里的硬管和软管。

4.2.25  气动系统

    气动系统的配置应符合GB/T7932的安全要求。

4.2.26  警示装置

    警示装置如信号等应明确、易于理解,操作者应能随时、方便地检查所有主要警示装置。

4.2.27  操作室

    4.2.27.1  粉尘

      操作室内的粉尘量应不大于2mg/m3

    4.2.27.2  噪声

      操作室内的噪声应不大于85dB(A)。

      操作室内噪声的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