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其他工程
7.5.1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公共区疏散设施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便根据车站的具体情况确定足够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站台至站厅公共区或出地面的楼(扶)梯组数和总输送能力应按照站台上的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6min内所有乘客能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配置。站台上的疏散总人数应为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与站台上的全部候车人数。
7.5.2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地铁车站站厅公共区的出入口同方向设置时,若两个出入通道在站厅内的人口水平距离近,会出现疏散人员拥堵,影响安全疏散。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设备管理区外的走道,通过端门向站台公共区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必须设置1个独立的直达室外的安全出口。
7.5.3 本条规定了地铁区间隧道的疏散设施设置要求。
当列车在地下区间发生火灾,又不能牵引到相邻车站时,乘客要就近弃车疏散。由于区间隧道一般较长,难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积极利用相邻区间疏散,并在区间设置疏散平台和在相邻区间隧道之间设置联络通道,将乘客疏散到另一条非着火隧道内,再疏散到邻近车站,最后到室外地面。同时,联络通道也为消防救援人员通过非着火隧道经联络通道到达着火隧道展开救援提供条件。相邻两条联络通道的间距应综合考虑隧道的几何条件、通风与防排烟条件、隧道建造方式、隧道位置等因素确定,并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7.5.4 地铁车站的出入口大多具有人员进出控制功能,这些控制人员进出的设施应能在车站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联动控制自动释放。地铁的出入口包括公共区的出入口门、进出口闸、设备区的出入口和消防专用出入口等。
7.5.5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的出入口设置要求,这些出入口包括不同舱室的人员疏散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有关出入口的间距和具体尺寸等要求,可以根据城市管廊工程中不同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及管廊的建设位置环境条件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