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7-2022 建标库

8  消防设施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1  本条规定了建筑有关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要求。

    建筑消防给水主要由消防水源、给水管道、控制阀门和消防水泵等构成,灭火设施和器材包括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灭火器及其他灭火器材等。建筑应设置与建筑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

8.1.2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各类消防设施与器材应满足的基本功能目标和性能要求,是各类建筑在确定消防设施类型及其性能的基本原则。建筑中设置的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消防设施应与建筑内的火灾特性、空间和环境条件、防火目标等相适应。

8.1.3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固定灭火设施的基本性能要求,以确保灭火设施有效并能安全可靠运行。

    固定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炮灭火系统、厨房自动灭火设施等,主要用于抑制、扑灭建筑内初起火灾或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冷却等。

8.1.4、8.1.5  这两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基本设置范围,以保证消防车在灭火时能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快速取水。第8.1.5条规定的“高架桥”,主要为在灭火救援时用于消防车停靠取水或灭火救援场地的市政高架道路、车站候车楼或民用机场航站楼等建筑中的高架桥。

8.1.6  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范围。

    城市交通隧道绝大部分处于市政给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隧道的消防给水主要依靠市政给水系统保证。四类隧道和通行人员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为隧道封闭段长度短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隧道,可以利用消防车自带水或灭火剂等扑救,不需单独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8.1.7  室内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内初起火灾的主要灭火、控火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基本范围。本条第9款规定的“地下区间”不包括地铁工程中地面线路局部下穿市政道路或穿越山体,隧道的两端都是敞口且长度不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

8.1.8~8.1.10  这三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

    第8.1.9条第11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包括兼作人民防空工程的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

8.1.1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基本场所或部位。

    雨淋灭火系统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种类型,主要用于扑救燃烧猛烈、蔓延快的火灾。本条规定的“厂房”和“仓库”主要是指具有上述火灾特征的车间和库房,该类厂房和仓库中的其他火灾燃烧和蔓延速率较低的部位或场所可以采用其他适用类型的灭火设施。

8.1.12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及其基本设置要求,以便消防车到场后能充分利用建筑物内的既有消防给水系统和水消防设施。消防水泵接合器主要用于连接消防车,并通过消防车加压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水灭火系统或设施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