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工业建筑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 Ⅰ类飞机库。
5.2.2 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Ⅱ、Ⅲ类飞机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5.2.3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