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结构耐火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Ⅰ类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