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民用建筑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 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6 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 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