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建筑结《构耐火
】
5.1 ! 一般规定
【
》
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
,。
,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
】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
,
,
:
2— 木结构或构【件;
》
3 ! ,组合结构或构件;
!
—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 —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
1 】 Ⅰ类?汽,车库Ⅰ类修车库【;
】。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Ⅱ类汽车》。。库、Ⅱ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