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民用建筑
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4.3.3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3.8 Ⅰ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 儿童活动场所。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4.3.12 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4.3.1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与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
4.3.14 交通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乘客公共区、交通换乘区和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公共娱乐、演艺或经营性住宿等场所;
2 乘客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用于防火隔离的区域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体;
3 商业设施内不应使用明火。
4.3.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2。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2;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m2。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m2;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m2。
4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4.3.17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可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