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 民用建《筑
:
4.!3.1 《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
:
: ,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
】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
》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
】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
4.3.3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 ? ,2 :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3—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
: 3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4 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4 】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
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
《 ,2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
,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 ?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3?.8 Ⅰ》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 ,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
《 3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
】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3.9 》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
?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 , 3 《。 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
《
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
:
《 1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
:
2—。 儿童活》动场所
—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4.3?.12 》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
?4.3.《1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与!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
—
,
,。
4.3.14! 交?通,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乘客公共区、【交通换乘区和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不应设置公【共娱:乐、演艺或经营性住!宿等场所;
【
【 2 乘客—。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用于防】火隔离的区域—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体;
》
— 3 商业设】施内不应使用—明火
?
,。
4.3.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
—。 2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m2;
【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2
!
《 :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2;—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m【2
《
》 ,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m2;!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m2
《
,
《 , :4 :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4.3.《17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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