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7-2022 建标库

4.2  工业建筑

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4.2.5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