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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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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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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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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土地租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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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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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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