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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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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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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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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