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6.4.1 城市轨道交通包含了地上建筑、地下建筑、地下区间、隧道和地面及高架区间等多种形式建筑。均应设置通风、空调与供暖对系统内部的空气环境进行控制,满足人员和设备运转对内部空气环境的温度、湿度、气流速度、气流组织和空气质量等的要求,并控制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自身的设备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在允许的标准之内。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部分在发生阻塞和火灾时,将产生大量浓烟,并且很难自然排除,同时会迅速蔓延充斥周围空间,导致人员撤离困难,给救援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提供有效的通风、排烟存在较大的困难和特殊性,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因此,必须具备有效的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特别针对隧道等区域,强调系统阻塞和火灾等各种工况下的功能应得到有效的保证。
6.4.2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大,涉及乘客健康安全,为此制定本条。
6.4.3 应用通风、空调与供暖方式可以排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部产生的大量余热、余湿,并且为乘客和工作人员提供所需的新鲜空气。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系统有不花费能源的自然通风、活塞通风和机械通风等三种方式,应优先加以应用。当这三种方式不能有效实现排除余热、余湿和提供所需新鲜空气的功能,或者实现起来代价太大,经济上不合理时,可以采用空调方式。
6.4.4 空气质量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等,在车站公共区、地下车站付费区内及列车内设置监控和记录设施设备目的是保障环境质量。
6.4.5 本条规定了地下车站站内空气温度的取值要求。地下车站夏季站内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车站采用通风方式时,站内的空气计算温度不高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且不超过30℃。
2 当车站采用空调时,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比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低2℃~3℃,且不超过30℃;站台的空气计算温度比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低1℃~2℃,相对湿度在40%~70%之间。
6.4.6 本规定用于控制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预留的建设规模。
6.4.7 通风空调要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达到节能要求。
6.4.8 城市轨道交通的隧道和地下车站只能通过出入口和活塞风亭口部与外界大气进行联系,相对比较闭塞,为保证其内部空气质量能够满足人员适宜的卫生要求,必须确保提供一定数量的外界新鲜空气,同时将内部的部分污浊空气排出去,实现内外部空气的适量交换,因此,要求进风一定要直接采自大气,排风直接排出地面。
6.4.9~6.4.11 这3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乘客及工作人员健康。
6.4.12 本条规定了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内的空气计算温度值,是考虑节能和环保的需要。
6.4.14 本条规定遵循了通用工作办公环境的要求。
6.4.15 列车非正常停滞于隧道时,为保证车厢内环境制定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