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信号系统
6.3.1 “故障一安全”原则,指在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错误或失效的情况下,能自动导向安全一方,以确保行车安全,并具有减轻以至避免损失的作用。
6.3.2 线路完全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速度较高、行车密度较大,应配置并运用列车自动防护系统,防止将信号系统的后备运行模式作为正常的列车运行模式利用,并且从载客运营起,就应遵守本条的规定;线路部分封闭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根据行车间隔、列车运行速度,通过必要的信号显示、自动停车、平交路口控制等技术手段及严格的管理措施等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
6.3.3 本条规定了行车指挥调度基本安全要求。
6.3.4 本条规定了列车运行的基本防护措施。
6.3.5 本条规定了列车自动防护系统的基本防护功能和安全配套功能措施。
6.3.6 本条要求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联锁关系正确,这是保障安全的关键要求。
6.3.7 本条规定了列车自动运行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6.3.8 车内信号指列车自动防护设备、车内信号装置提供给司机,作为行车凭证的车内信号显示,可包括地面信息的复示信号、目标速度、目标距离等。
6.3.9 全自动运行系统涉及车辆、信号、通信、防灾报警等机电系统设备,各子系统协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全自动运行系统的作用。全自动运行系统具有直接面向运营人员的属性,其系统设备与运营人员间应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
6.3.10 本条规定了有轨电车在平交路口的通行规则。
6.3.11 本条规定了车辆基地信号系统功能、性能和设备配置要求。
6.3.12 本条是从规范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发展出发,提出的原则性规定。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应通过安全认证(如常设的安全认证机构或政府组织的、由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鉴定委员会),并经过安全检测、运用试验。
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投入运用前,应证实:安全系统研发程序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符合规范要求;系统实施了危险鉴别、分类、危险处理和评估;系统的安全功能分析和确认;故障模式及故障影响范围确认;完成了外界干扰的系统运行试验;具有安全功能检测报告和安全性试验证明。
信号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关键系统,并直接关系到系统安全,技术上属于信息系统,因此,要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6.3.13 安全性的要求可分为:功能安全性要求——系统、子系统和设备应达到的与安全相关的功能,安全性要求——为达到安全目的,在软件、硬件、冗余、通信等方面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量化的安全目标——定量分析系统、子系统、设备所能达到的安全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