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通信系统
6.2.1 本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通信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6.2.2 本条规定了通信系统的基本使用功能要求。
7 时钟系统除应适应运营线路和车站统一标准时间信息的需求,还应适应具有运营关联的线路,乃至线网运营及各机电系统对统一标准时间信息的需求。
6.2.3 通信系统的电源是支撑系统运行的基本条件,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要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通信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应由变电所提供两路独立的三相交流电源,当使用中的一路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到另一路。目前,一般机电系统均通过UPS供电,通信系统电源也有与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电源整合的案例。整合后的通信电源,除应满足本条要求外,尚应保证整合电源的可靠性和可用性,确保供电质量和不间断供电的要求。
6.2.4 本条规定了保障通信系统的通信电缆安全的基本要求。
6.2.5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车站内的电缆、光缆防护层必须无卤、低烟、阻燃,这是为了在火灾情况下,线缆能够尽量避免产生对人身有害的物质,并能有效地防止燃烧。地下电磁环境复杂,环境潮湿,因此,作出相应的防护要求。
6.2.6 防灾广播涉及安全,其功率传输线路的额定传输电压较高、线路电流较大,与通信线或数据线共管、共槽时,容易对它们造成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