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车辆基地与其他设施
5.6.1 本条规定了车辆基地的用地规模要求。
车辆基地占地规模大,建成区选址比较困难,建设控制区总规模宜按每千米线路0.8hm2~1.2hm2控制。车辆基地占地远期按照城市规划的年限控制规模。做好车辆基地用地的规划与控制对稳定线网方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合理控制车辆基地用地规模也是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
5.6.2 本条规定了车辆基地选址的空间和位置,是对车辆基地布局和规模的基本要求。车辆基地选址是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
5.6.3 本条规定了每条线路设置车辆段的原则,系对建设规模的基本要求,不包括市域线路。
5.6.4 本条规定了车辆段的功能要求,特别是当乘客出现通过空气传播烈性疾病疑似症状时,该列车要立即在邻近车站清客,驶入车辆基地进行消毒。车辆段要具有对车辆全面消毒的设施和设备。
5.6.5 本条重点是车辆基地的基本功能以及防灾等安全要求。车辆基地包括停车场、车辆段和综合维修基地。
车辆基地应具有外来物资、设备及新车进入的运输条件,有条件时应设连接国家铁路的专用线;车辆基地内应有运输、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确保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运输道路、消防道路与线路设有平交道时,应在道口前安装安全警示标识及限高、限载标识牌。车辆基地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和消防的要求。车辆基地内的消防设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总平面布置、房屋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5.6.6 车辆基地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重要后勤基地。基地内通常设有数十条股道、总建筑面积达数万平方米的各类厂房和建构筑物、各种大型设备等,需要保证生产的安全和各项设备、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为避免车辆基地被洪水淹没带来重大损失,车辆基地的选址应避开防洪困难的地段,在场坪高程的确定上留有余地。因此,车辆基地的场坪高程应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设计。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大、排水种类较多,有地面排水,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车辆基地布局应满足防洪、防淹要求,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